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游泳健将吴鹏退役10年后复出******
美国游泳系列赛诺克斯维尔站的争夺将于当地时间1月11日在田纳西州诺克斯维尔展开。在男子50米和100米蝶泳的报名名单上,赫然出现了一个让泳迷们觉得久违的名字:中国泳坛宿将、15岁就勇夺釜山亚运会三枚金牌的吴鹏。
吴鹏1987年5月出生在浙江杭州,早在2002年参加釜山亚运会时就大放异彩,小小年纪连夺三枚金牌。吴鹏的主攻项目是蝶泳,在本世纪初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曾称霸国内泳坛,并作为亚洲该领域内的佼佼者之一,在国际赛场上屡创佳绩,是可以向“飞鱼”菲尔普斯挑战之人。2006年吴鹏获得世界短池游泳锦标赛200米蛙泳金牌,2007年的墨尔本世锦赛,他在男子200米蝶泳决赛中获得第二名,惜败于菲尔普斯,那也是当届世锦赛中国队夺得的唯一一枚银牌(中国队在墨尔本无金牌入账)。2011年,吴鹏在美国举行的两站赛事中都击败了菲尔普斯,分别是在200米蛙泳和200米蝶泳的比拼中,他也成为了中国选手在正式比赛中战胜过菲尔普斯的唯一一人。2013年的巴塞罗那世锦赛上,最后一次代表国家队征战的吴鹏在男子200米蝶泳决赛中拼下一枚铜牌,使自己的世锦赛奖牌总数达到了四块。同年的辽宁全运会,吴鹏在男子200米蝶泳决赛中获得冠军,史无前例地实现了在该项目上的全运会四连冠。
之后吴鹏选择退役,创办了一家体育公司,主要从事培养儿童游泳训练方面的工作。在一些重大的游泳赛事中,吴鹏也受邀担任赛事解说嘉宾,凭借专业而幽默的解说,他深受游泳爱好者的喜爱。同时,吴鹏也没有中断过游泳训练,但退役近十年,将满36周岁的他,竞技状态与在役时已经有了很大差距。此次吴鹏宣布复出参加一站美国游泳系列赛,令人非常敬佩。无论他目前的竞技水平如何,这都需要巨大的勇气和魄力。
昔日队友都对吴鹏表达了钦佩和祝福之情。2009年罗马世锦赛冠军、与吴鹏同龄的男子800米自由泳纪录保持者张琳感慨地说:“看了吴鹏复出的消息,我也赶紧锻炼了一下。”
文/本报记者 刘艾林 供图/视觉中国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