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这十年·见微)黄河岸边好风景:“天鹅湖”畔“古镇兴”******
中新社太原10月12日电 题:黄河岸边好风景:“天鹅湖”畔“古镇兴”
作者 杨佩佩
秋冬季节,“黄土高原第一湖”圣天湖将变身“天鹅湖”。
从近千只增加到近万只,十年来,从西伯利亚飞来的大天鹅成了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圣天湖的“常客”。
“环境越来越好,与我相伴的大天鹅已从几十只到如今上万只。”距离芮城县几十公里的平陆黄河湿地,大天鹅数量也逐年增加,何建喜是这里的一名巡护员,陪伴大天鹅十余年。
于何建喜而言,大天鹅就如同回家过年的孩子。“我就住在黄河边,每年它们快来时,我每天都去河边转转,等着它们。”
除了大天鹅将黄河沿岸水域选作越冬栖息地,黑鹳、灰鹤、火烈鸟、大鸨、丹顶鹤等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做客”山西,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王裔飞向记者分享道。
这些远方来客的身影从平陆、芮城等山西南部沿黄湿地,已逐步向汾河、桑干河、沁河等流域扩散,诸多城市周边湿地也成了它们的“驿站”。
山西段一泓清水入黄河,喜上眉梢的当然少不了当地民众。“天鹅湖”的美景增添了冬日情趣;水质提升更让内陆民众有更多“亲水”机会。
汾河,被称为山西“母亲河”,是黄河的第二大支流。曾经因产业畸重,汾河水质污染严重,两岸黄土裸露、垃圾遍地,“老太原”避之不及。
如今,汾水清流,水鸟栖息。民众不仅能够进行水上运动,还能乘船游览汾河两岸美景,再现“泛楼船兮济汾河,横中流兮扬素波”景象。
如此景象来之不易。黄河流经山西,水流量偏小,泥沙含量偏大,水文特征复杂;改善水域环境更需“组合拳”。
近年来,山西省开展黄河流域林草生态建设,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并采取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程等措施。黄河中下游最大的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圣天湖湿地、平陆黄河湿地、汾河等水域的“强壮体魄”与“吸引力”都来自于此。
蓝天碧水青山渐成常态,背后还有这样的绿色支撑——十年来,山西每年造林都在40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由2010年的18.03%提升至2020年的23.57%,历史性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黄河宁,天下平。”黄河怀抱着中原激荡,由此孕育出的渡口文化依然福泽民众。
在“黄河第一镇”临县碛口古镇,随处可见游客坐在黄河岸边,一边听着黄河涛声,一边享用农家饭。
多年前,当地依托黄河文化发展旅游,吸引全国各地的艺术、摄影爱好者,年过六旬的李世喜也借此机会吃上“旅游饭”。
自小在黄河边长大,李世喜目前为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黄河纤夫传承人。“现在不仅开民宿,还经常去碛口古镇影视街当演员,展示非遗文化,一年挣近10万元(人民币),生活一年比一年好。”(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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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